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拖拉机驾驶员培训除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审查、考试、发放机动车驾驶证及核发教练车牌证等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时,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原则,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培训行为和培训质量。
(二)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进行考核,核发有关证件。
(三)对办学必要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场地进行审定和监督。
(四)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有关原始记录、培训教材、结业证书、培训记录等进行监督。
三、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必须符合规定的开业条件,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明,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未取得上述规定手续的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