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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二、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
  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主管机关,可直接征收,也可委托有户外广告审批(发证)权的职能部门征收,并及时足额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源收益流失。要建立健全征管办法,完善征管考核体系,确保按规定应收尽收。严禁任何单位借机向企业乱收费,加重企业和社会负担。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要进一步规范收入使用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引入市场机制,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行为
  为优化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城市户外广告资源要在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让。自2006年起,新开发的利用公共产权资源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经营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正在使用的,合同到期后,也要统一进行招标、拍卖。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要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所取得的收入可给予业主一定经济补偿。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要按规定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有偿使用费。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也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应参考同一区域内户外广告经营权平均拍卖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四、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对户外广告资源的管理,积极推进户外广告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收入管理办法,规范收支管理程序,确保收入应缴尽缴,支出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缴工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收入收缴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资产)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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