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加密卡);
(二)路由器、防火墙及拨号设备;
(三)彩色打印机。
第八条 公文完成审核、签批手续后,应当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的部门将其通过“哈尔滨市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处理生成电子公文,经电子公文传输部门负责人核准后,通过“哈尔滨市电子政务网”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九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电子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当及时签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
第十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当及时签收处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当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电子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按实物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者提供电子印章软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系统用户密码口令应当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十七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应当存放于指定服务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电子公文传输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删除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