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
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5]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政务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政务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公文传输管理,确保电子公文传输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通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哈尔滨市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和接收过程。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技术服务部门是电子公文传输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本单位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五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应当在“哈尔滨市电子政务网”各级中心平台上进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系统命名规范,建立各自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并向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七条 单位使用的下列传输电子公文设备,应当符合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