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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 未被聘任上岗的 , 为内部待岗人员 ; 待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 待岗期间 , 聘用单位至少应当提供两次上岗机会。待岗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

第三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 , 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 按照所在岗位职务确定 , 并按照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确定活的工资部分 , 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 解聘、辞聘后 , 原待遇取消。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为受聘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制度 , 公休假日 , 女职工保护 , 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 , 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 , 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 , 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调动仍按照原身份办理。被批准为聘用制干部的调动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聘用制干部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10 年以上 ( 包括 10 年 ), 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退休条件的 , 根据本人意愿 , 可以按照干部身份办理退休 , 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四章 解聘、辞聘、续聘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 , 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 ,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 聘用期间 , 因特殊情况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 经双方协商一致 , 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 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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