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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由受聘人与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订。

  第十五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

( 一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

( 二 ) 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

( 三 ) 权利义务不对等 , 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

( 四 )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合法利益的聘用合同 ;

( 五 ) 未经当事人委托 , 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编制和岗位情况 , 公布拟聘任岗位数及其职责、目标任务和聘任条件 , 通过双方选择、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的方式 , 确定受聘人员岗位 , 逐级聘任 , 签订岗位责任书。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须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

( 一 ) 应聘担任处及处以上行政领导职务 ( 含相当职务 ) 的 , 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有关基本资格条件的规定 ;

( 二 ) 应聘担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 须具备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基本资格条件 ;

( 三 ) 应聘任管理人员和其他岗位所需的基本资格条件 , 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规定 ;

( 四 ) 应聘人员还须具备用人单位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 , 应聘担任原任职务或相应职务的 , 可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中原为工人身份 , 需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的 , 应通过岗位培训 , 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制干部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聘用管理人员 , 必须执行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 不得聘用与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 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和儿女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本单位行政副职和办公室、组织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供销等岗位的领导职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 , 上级主管部门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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