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 一 ) 聘用合同期限 ;
( 二 ) 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
( 三 ) 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
( 四 ) 工作纪律 ;
( 五 ) 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
( 六 )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七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 : 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一般为 3~5年 , 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 , 并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
受聘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或者距退休年龄不满 10 年 , 且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或者续延聘用合同的 , 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 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 ; 但聘期不得超过受聘人员法定的退休年龄。
转业到事业单位的军官 , 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 , 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
第八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人员 , 可以规定试用期 ,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新接受转业军官、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聘用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 , 除国家规定的辞退对象外 , 聘用单位均应尊重原固定制人员本人意愿 , 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订立的聘用合同一式三份 , 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 一份存入档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 ,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二条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订立合同的 , 聘用单位应给其 3 个月的自行流动期 , 逾期仍拒绝订立聘用合同又不调离或辞职的 , 聘用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实行聘用方式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 可以由任免部门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 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 可以由主要领导人提名 , 上级组织聘用或征得上级组织同意后 , 由主要领导人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