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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6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日)停止执行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人发[1998]73号)


各市、县 ( 市 ) 人事局 , 省直各单位 :

经省政府同意 , 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实际执行。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何问题 , 请与我厅联系。

江苏省人事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 , 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 , 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 , 确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 ,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 ,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 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机制 , 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 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 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 包括聘用单位现有在职人员及新进人员 ) 。

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 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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