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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
  (五)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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