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相对较长的,可签订4年以上的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残疾人员;
  (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五条 对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此类人员如在单位内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任,应当比照有关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七条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