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
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二章 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