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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失效]


  (一)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并对项目有绝对控制权。对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承担单位在财务上需进行单独核算。

  (二)自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委员会公布项目名单之日起两年内,(中试转化项目在实际完成计划总投资额的40%以上,产业化转化项目在实际完成计划总投资的70%以上时),项目承担单位方可申请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

  中试项目申报的实际投入主要指研发费用(技术咨询费、转让费,样品、样机费,设计、实验、研究人员工资等)和中试仪器设备投入,不包括土建投入。产业化项目申报的实际投入主要指机器设备投入、土建投入以及创新投资(技术转让支出等),不包括流动资产投资。计算贴息时,土建投入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

  六、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需提交《宁波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报告》。报告一般应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经营情况简介、项目实施计划概要、实际完成情况、展望、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要求等内容。同时需按要求填写《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一)、《宁波市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项目责任书》(附表二)、《宁波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入清单》(附表三)。

  (二)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控股公司)受理市属项目的申请,并提出推荐意见;县(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受理本级政府所属项目,并提出推荐意见。推荐部门要对申请项目发展前景、资格条件、申报原始材料的真实性做出评价,并及时将项目申报资料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各一份。

  (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分批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按项目的实施程度、市场前景、创新性、风险性等情况进行客观评审和实地调查.根据评审调查的结果,提出分批资助名单、金额。

  (四)凭市科技局和市财政的关于项目资助的联合发文,市属项目承担单位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县(市)、区项目承担单位到县(市)、区财政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县(市)、区财政要对所属项目要按比例同步配套贴息补助资金,对未配套的县(市)、区将取消其所属项目的市级财政资助资金。

  七、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新产品(新品种)研究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投入等规定用途,严禁挪用挤占。各级科技局和财政局将不定期对项目和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要收回由技术创新贴息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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