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创新资助金额每项一般不超过6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创业扶持金额每项一般为20-40万元。
第十一条 创新资助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创业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项目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资金实行数字化管理系统。项目申请实行电子申报,企业需要通过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网络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nbsti.gov.cn)(以下简称网络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三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请技术创新资金,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注册:
(一)尚未申请过技术创新资金的企业,在网络服务平台上在线填写企业注册信息。已经申请过技术创新资金的企业,用已有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进行企业注册信息确认及修改;
(二)下载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与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副本一起送交市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完成注册后,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申请:
(一)按注册时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络服务平台,选择申报项目栏目进行操作;
(二)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了解和明确操作要求,并提交相关的承诺书和声明;
(三)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填写申请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采用在线填写申请材料和附件摘要,或下载离线控件离线填写申请材料和附件摘要的方式进行;
(四)企业将填写完成的内容发送市服务中心,同时将相关附件书面副本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经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服务中心;
(五)市服务中心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
(六)市服务中心将审查后的材料分别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查。
第五章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应遵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在资金预算额度内择优确定列入立项计划的项目名单和计划补助金额,联合发文公布。由市科技局与列入立项计划的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市科技局将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合同书按项目进度和验收情况下达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