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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方向和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 技术创新资金主要面向宁波市电子信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生物与医药、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等领域的技术创新、科技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新材料、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等四大产业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以及人才密集、技术关联性强、附加值高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 申请宁波市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技术有较强的创新性,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符合每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所列的项目范围;
  (三)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第七条 承担市技术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但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限制;
  (六)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八条 已列入市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其项目和承担单位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申请条件的,可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

第三章 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第九条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技术创新资金分别以创新资助和创业扶持两种方式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创新资助: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研究、开发及中试、产业化前期的资金无偿补助。
  (二)创业扶持: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创新基金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和创新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统一简称服务机构)认定的创业项目。对服务机构推荐的创业项目择优扶持,在资金扶持的同时,确定服务机构在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中的持股比例;对创业投资公司和服务机构投资的创业项目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创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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