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黑政发[2005]66号 2005年9月24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全省对外贸易加快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省以下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口退税省、地市、县(市)负担比例。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应负担的7.5%部分(92.5%部分由中央负担),按增值税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县(市)负担,其中,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地市、县(市),其超基数7.5%部分由省全额补助;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地市、县(市),其超基数7.5%部分自行负担。
二、重新核定出口退税基数。按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04〕10号)规定,以2004年核定到地市的出口退税基数为基础,将出口退税基数核定到地市、县(市)(有关基数核定等具体办法由省有关职能部门另文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