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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6日)修正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已由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3日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2005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三章 村庄建设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第五章 村庄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为了规范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确定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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