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5、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6、省劳动保障厅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7、全省性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4、5、6所列事项,按照省人事部门、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统一要求办理。
(十)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
2、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政务事项。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对于只涉及特定人和事的劳动保障事项,与此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向其公开。对依申请公开事项,除行政许可、信访等事项对当事人依法提供有关服务和信息外,劳动保障厅不直接向个人和单位提供本人、本单位或他人、他单位的各类基本信息和就业、技能、社会保险等服务和信息。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一)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前款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需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省劳动保障厅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八条 各类劳动保障政务事务和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网站。凡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