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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暂行)》的通知
(冀劳社[2005]60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暂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劳动保障厅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劳动保障厅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省劳动保障厅及直属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省劳动保障厅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厅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由省厅办理的事项:
  (一)制定的文件
  1、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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