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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效能建设几个制度(试行)》的通知

  4、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产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5、工作作风疲沓,办事不力,推诿扯皮,态度粗暴,耽误公务,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较大经济损失,或群众意见反响较大的;
  6、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它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查处
  1、情节轻微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谈话、告诫、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根据应负的责任,由直接责任者、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予以相应行政处分及赔偿;
  3、触犯党纪政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查处;
  4、构成渎职失职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七、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按照“三定”(职责、任务、目标)方案确定的职责、处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将每个部门、单位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落实相应责任的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是对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三)各处室单位必须按照机关效能建设要求,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岗位责任制。
  (四)制定岗位责任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2、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3、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4、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五)领导岗位实行“一岗双责”,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六)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替代履行(即建立AB岗制度),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七)岗位责任制的内容:
  1、部门、单位的总体职能;
  2、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3、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4、具体岗位的“B”角责任人。
  上述内容如按年度制定,应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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