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事项报备制
是指机关(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否定事项报备制的适用范围:
1、凡对服务对象书面申请办理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申请事项、证件或行政事宜,经审核认定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事项需进行否定时,必须实行报备;
2、其它否定情况须报备的。
(三)否定事项报备的内容:
1、被否定事项的名称和单位或个人的联系电话和地址等;
2、审办事项;
3、被否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否定理由和依据;
4、经办部门及经办人姓名、职务。
(四)否定报备的办理及要求:
1、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对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不符合有关法规政策,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并向经办人上一级报告;
2、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需要报备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一式两份《否定报备登记表》(见附表),一份送上一级领导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审阅,另一份由经办人或部门将其与审办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3、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
4、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明并签收备查;
5、经办部门应将本单位所有否定报备材料进行装订归档。
六、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或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命令、决定,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有关问题的;
2、对直接下属人员的作风恶劣、违纪违规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或放任不管,造成所辖单位、部门和人员违规违纪,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
3、所辖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导致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