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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办法(暂行)》的通知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一)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前款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需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省劳动保障厅可以决定向本系统公开。
  第八条 涉密事项需要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知道或办理的,按规定渠道和程序处理。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九条 对本系统各类劳动保障政务事务和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网站。凡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对本系统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实行省劳动保障厅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遇有需要随时由省厅新闻发言人通过发布会、吹风会或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在面向社会的同时面向本系统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继续采用文件、会议等方式公开有关事务和信息。对需要在本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采用会议、咨询、论证等形式,对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类信息和事务公开期限根据其紧急程度,分别为“生成(或领导批定,下同)后1小时内”、“生成后24小时内”、“生成后5天内”、“生成后10天内”。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设立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领导担任组长,由办公室、法规处、规划财务处、驻省厅监察室、信息中心领导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务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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