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劳动保障
系统政务公开办法(暂行)》的通知
(冀劳社[2005]61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办法(暂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开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省劳动保障厅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和《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全省劳动保障系统(以下称“本系统”)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省劳动保障厅及直属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方便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省劳动保障厅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面向本系统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要方便本系统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办理有关事务和对劳动保障厅实行监督。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除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冀劳社〔2005〕60号)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外,省劳动保障厅向本系统公开的事项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