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京司发[2005]13号)
2001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三年的努力,全市司法所建设得到了显著的发展:司法所的机构实现“立户列编”,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司法助理员编制得到统一,人员基本素质显著提高;司法所的软硬件建设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认可,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日渐活跃起来,在矛盾纠纷的调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域不断扩大,职能不断充实,司法行政工作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新北京、新奥运”和“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宏伟目标的提出,又对首都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平台。全市司法所建设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司法所整体状况与实际工作需要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派出法庭)建设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首都发展的需要,全面提升司法所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经费保障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编办发[2001]42号的要求,规范司法所的机构、编制、经费和人员管理,进一步理顺全市的司法所管理体制。
每个街道(乡镇)原则上要独立设立司法所,完善司法所的组织机构,全市街道(乡镇)的建所率达到100%。各区(县)司法局尽快按现有编制配齐人员,以满足基层工作需要。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司法助理员的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基本素质。各区(县)司法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京编办发[2001]42号)和《关于区县司法局录用司法助理员暂行办法》(京司发[2002]43号)文件的要求,把好人员的“入口”关,严格按照用人标准、考录程序和任免权限规范运作。新录用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初任培训,合格后要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