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强制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参加评比、研讨、培训等活动或订阅报刊、购买图书、做广告的;
⑤以各种名义无偿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企业钱物的;
⑥对法定的减、免、缓及出口退税等收费、税收优惠政策,不执行或擅自增加条件的;
⑦利用职权到企事业单位吃、拿、卡、要;刁难勒索或参加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⑧拒不与所办中介机构脱钩,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变相搞有偿服务的。
(8)在市场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违反规定擅自乱设站卡的;
②利用行政命令实行地区封锁、设定歧视性条款等妨碍公平竞争的;
③对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制止、查处、打击不力,甚至组织、参与、支持其违法违纪活动的;
④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技术交易、特许经营权出让及政府采购等事项中,违规操作及监管不力的;
⑤党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采取强买强卖、强制有偿服务、强揽业务、搭配搭售等方式,搞垄断经营,妨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
⑥对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疏于监管,发生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收费等行为的。
(9)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有关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违反有关规定,不文明办事,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②对其他单位有法定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或者互相推诿扯皮的;
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事项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
④其他因工作效率低下或不作为、乱作为,损害投资者、企业、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37、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的行为予以告诫,向其所在工作单位下发《损害本溪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告诫通知单》,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诫勉教育。
38、对受到行为告诫的有关人员及责任人,实施如下责任追究:
(1)市直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告诫1次的,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通报批评,本人及其处室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调整岗位。同一处室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2人次的,其处室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予以调整岗位。部门分管领导分管的处室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3人次的,经调查确属领导不力、要求不严的,对分管领导予以组织调整。同一单位工作人员(含直属单位)一年内被告诫3人次,整改不力当年又被告诫的,部门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在全市通报批评,并予以组织调整,是文明单位的予以摘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