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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32、切实抓好关系本溪形象的部门和行业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电信、邮政、银行、保险、供电、供水、公交、出租车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宾馆、餐饮、商场、医院、车站、旅行社、旅游景点等单位和场所,要结合“诚信本溪”建设,以加强职业道德、优质规范服务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塑文明形象,树行业新风。
  七、加强对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33、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中心设在市政府纠风办。投诉举报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待企业、群众来信、来访,受理本溪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网、民心网的网上投诉,及时协调解决投诉、举报反映的损害企业、投资者利益等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
  34、定期开展评议活动。直接听取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投资软环境和行政执法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5、加强检查监督。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察室,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深入企业和基层,明察暗访,听取群众意见,发现问题,推进工作,督促落实。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较多地区和部门要重点督查,该曝光的公开曝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类企业和投资者投诉的重点案件要及时跟踪、查办,确保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策落到实处。
  八、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
  36、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1)违反法制统一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继续或变相实施已废止失效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
  ②擅自制定或内部约定与关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规定相违背的办法、措施的;
  ③制发行政管理办法、措施不按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批准或备案的;
  (2)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核准、登记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或变相增设新的行政审批、核准、登记事项的;
  ②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的项目、依据、权限、收费标准、程序和时限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核准、登记等事项拖延不办的;
  ④不按规定取消或者不经批准擅自设立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对企业登记注册增加条件或擅自增加企业办理证照、年检限制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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