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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12、完善公用事业的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推行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制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都要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13、加强价格监管。为防止少数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实行垄断工程服务、强制供应指定材料、商品等不正当的价格竞争,金融、邮电、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行业或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经营的垄断商品和工程服务价格都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价格,不准利用其独占经营地位强买强卖,强制企业、商户、群众接受有偿服务。
  三、严格控制检查评比活动
  14、除国家法律规定和中央、省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外,市、县两级一般不另行安排检查、评比活动。
  15、除经过有关方面批准的专项检查、专案稽查和举报案件外,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的正常财税检查(稽查),一年仅限一次,不得重复进行。
  16、实行检查批准制。市和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的检查须经市或县(区)政府纠风办批准。检查必须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并严格控制参加检查人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无特殊情况不得对同一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无特殊需要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陪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除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外,要向企业或当事人公布检查结果。
  四、简化年检和报表
  17、对保留的年检事项,实行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中办理。对设立不足半年的企业予以免审,直接通过年检。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征订报刊等。
  18、对保留的报表,尽可能合并。需要新增的企业报表,须经统计部门批准。未经统计部门批准的企业报表,企业可以拒填。
  五、规范执法行为
  19、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管理相对人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任意设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
  20、实行罚款预警制。行政执法部门除对企业和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偷逃税款等重大问题外,第一次发现问题,提出警告,督促整改,不能以罚代管,乱施处罚,更不得擅自对企业采取停业、封门等措施。
  21、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22、所有的收费、罚款,能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的项目,都要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严禁随意提高收费和罚款标准,搞部门创收;严禁不开或虚开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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