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对投资企业提出的供水、供气申请,凡手续完备、条件允许的,供水、供气主管部门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依照合同按期保量供应。因维护、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停气的,提前48小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因发生故障中断水、气供应的,立即组织维修人员抢修,恢复供应。
(11)简化驻溪外商的出入境申请、审批和延期居留手续。到我市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和技术培训的境外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可向公安机关预约,公安机关不分节假日提供服务。
二、规范收费行为
7、严禁各部门、各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主体资格和收费依据,并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的收费标准。各县(区)、各部门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一律无效。实施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特别是垄断经营性收费,由物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凡未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的部门或单位,不得实施收费。未取得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员证的人员,不具有收费资格,不得进行收费。
8、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依据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物价部门要制作并向企业发放《本溪市收费监督卡》,详细列出应缴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未列入的收费项目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监察机关、财政、物价部门举报。
9、规范收费行为。所有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要到财政部门(收费管理部门)领取《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并严格按照《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注明的项目和标准,由具有收费主体资格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征缴。收费单位在向企业实施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亮证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无证收费、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企业有权拒缴。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管理方式,严禁收费与经费、个人利益挂钩。
10、杜绝乱收费行为。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等职权委托给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对企业实行有偿服务或变相收费;不得借会议、评比、培训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开展要求企业出钱出物的达标、评比和考核活动;不得强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征订报刊杂志。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企业有权决定参加或不参加各部门组织的评比、表彰、捐赠、赞助等活动。
11、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各类中介机构要脱离执法机关和行政部门,遵循公正自愿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按标准收取费用;实行市场调解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未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的,不得收费。严禁行政部门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机构从事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