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凡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各承办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有关审核审批手续。对服务对象的首次办事请求,如不符合规定要求,无法办理的,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依据;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书面材料、办事程序和办事依据等事项。下列重点部门须遵守如下具体审批时限规定:
(1)发改委、经委、外经贸局等部门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凡材料齐全、市有权审批受理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完相关手续;属上级部门受理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投资企业项目用地手续时,凡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并属权限以内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申请登记材料齐全有效、具备法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对企业名称的核准即时办结;核准登记注册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申请变更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
(4)税务机关为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符合相关规定并资料齐全、财政部门已确定税款入库级次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齐全并经检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
(5)劳动保障部门为投资企业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的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对申办社会保障登记、缴费申报审核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对招收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申报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对申报集体合同的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
(6)公安消防部门对投资企业的消防审查,一般工程的审核和验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需要专家组织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
(7)环保部门对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4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2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8)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凡要件齐备、符合要求和规定、属权限内的,一般项目在79个工作日内、大中型及复杂项目在99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规划定位放验线等开工前的各项审批工作。
(9)对投资企业提出的供电申请,凡手续完备、条件允许的,供电单位从受理之日起,对低压电力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供电方案;对高压单电源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供电方案;对高压双电源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供电方案。因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提前7天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并通知重要客户;因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客户或进行公告。因故障停电的,按维护权属,立即组织人员抢修,恢复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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