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2005年6月6日)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努力把我市建设成具有很强投资吸引力的城市,加快本溪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和振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溪实际,特就经济发展环境建设作出以下规定: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精简属于本市清理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2、凡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必须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条件、权限、程序、办结时限和保证措施进行细化量化,经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媒体、办事窗口向社会公开、公示。
3、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政府或市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本着依法行政、事权责相一致、便民、高效和减少行政成本的原则,下放到县、区政府或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县、区组建成立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对属于本级行政审批的事项集中联合办理。县、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接受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4、市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办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进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且业务比较集中的,成立中心分支机构审批办理,在业务上受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对外公布各审批部门的受理项目、办事流程、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各部门要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建设,对窗口首席代表授予“四权”,即:部门审批事项的直接受理权;有明确标准、不需要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审批事项的直接审批权;对部门内各审批事项的协调催办权;直接行文用印权。确保部门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5、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模式,同一审批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采取联合办理制,由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明确一个部门窗口受理并为牵头单位,进行联合审批。对涉及部门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由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统一受理,实行“窗口式办公”、内部运作、“一条龙服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导办员”,开展引导咨询服务。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及符合本溪市经济发展规划的旅游、现代中药、钢铁深加工制品产业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负责全程跟踪协调服务,必要时可以代表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办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