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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失效或废止日期为2008年8月8日

宁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科高〔2005〕127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步伐,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强市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构建宁波市区域创新体系,根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评估。
  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要求,促使其“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使之真正成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坚力量和重要基地。
  第三条 评估工作应当贯彻“注重结果与兼顾过程相结合”、“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数据评估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工程中心)每年应当填写相关的年度统计指标,进行自我总结,并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抽查。市级企业工程中心每两年必须参加一次市科技局组织的统一评估活动。
  第五条 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商定委托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条件成熟时,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二章 评估主要内容与指标方法

  第六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对被评估企业工程中心近三年的整体科技创新能力进行评估:
  (一)依托单位的整体实力、科技创新能力、知识产权水平;
  (二)依托单位对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究开发投入以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工程技术中心承担国家、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数量、获得经费及成果;
  (四)成果转化、专利技术产业化能力与绩效;
  (五)人才结构,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中心的管理制度、考核奖励制度;
  (七)对本行业和相关行业、区域经济的辐射能力。
  第七条 评估采用定量(占70%)与定性(占30%)相结合的评估指标。
定量评估指标由“总体情况、科技投入、人员素质、成果转化”等4个一级指标及15个二级指标和3个附加指标组成(见附件一);定性评估指标由“研究方向、组织管理、社会化服务”等三个一级指标及16个二级指标构成(见附件二)。
  第八条 评估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方法。通过企业工程中心自评、专家答辩、实地考察等手段,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获得评估结论。
  第九条 评估实行部分指标的一票否决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工程中心不列入评估范围,并以黄牌警告。
  (一)企业工程中心在评估周期内没有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
  (二)没有获得各种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专利;
  (三)依托企业技术开发费少于主要产品销售收入的3%。

第三章 评估组织

  第十条 市科技局是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工程中心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委托内容承担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方案和评估细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被评估企业工程中心应配合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准备工作,保证评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评估工作提供支持,并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年度做好数据统计和资料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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