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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修改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17日

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推广、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培训、安全监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研、推广和扶持措施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科学研究,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开发、引进、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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