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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郊县农民向城镇和农村居民点集中的实施意见

  14、政策支持。根据不同的土地性质和用途,采取不同的利用方式建设农村居民集聚居住区。
  ──现状为国有土地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承担居民点建设任务的操作主体,房屋建成后,向居民个人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现状为撤组剩余土地的,在妥善处理农民问题后,按上述方式办理;现状为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的,按划拨方式办理,房屋建成后,向居民个人发放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
  ──使用集体农用地进行农村居民点建设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规划上为建设预留地,二是原宅基地必须按规划复垦为农用地,三是建设总量不得突破复垦成农用地的总量。政府指定承担建设任务的操作主体,可先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支付相应费用,待条件成熟后,依法及时办理土地转用手续。新居民点建设必须严格按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和程序操作,房屋建成后只对被拆迁农民供应,并严格审定价格,严禁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屋建成后向居民个人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农民原居住房屋应由各区县组织实施拆除,并按现行政策对农民进行补偿。农民原宅基地现规划为农业用途的,应组织复垦,复垦后安排耕种,也可安排观光农业或生态农业;农民原宅基地现规划仍为非农业用途的,可按有关规定安排非农业项目进行使用。
  ──对建设资金困难需要土地融资的,区县政府可在本辖区内选择国有土地、撤组剩余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定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
  ──农民原宅基地复垦的组织和验收,新居民点用地置换以及土地抵押融资手续,均由区县政府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15、资金筹措。“农民向城镇集中”的资金,必须以创新的思路和方法多渠道筹集。
  ──政府财力杠杆。财政性资金要集中投入,形成启动社会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多元投资,促进市场运作经营机制的形成。
  ──土地级差效益。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市场化运作,尝试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拍卖转让,实现土地增值和滚动开发。
  ──提升开发能力。提倡城镇开发公司与大公司、大企业合作,提高其筹资能力和开发水平。
  ──争取金融支持。鼓励各种金融机构向村镇建设提供信贷,对农民按规划建房予以城市购房贷款的优惠措施。
  ──吸引外来资金。积极将基础设施建设引向市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村镇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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