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部出版物呈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300号 2005年10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出版物呈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出版物呈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内部出版物呈缴工作,全面搜集、保存我区的民族和地方文献,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任何语言文字的内部出版物呈缴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是全区内部出版物呈缴工作监督和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出版物包括:
(一)经自治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并给予内部出版书号、刊号的文献。
(二)未经自治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自行出版的内部出版物,如各种统计年报(鉴)、宣传资料、产品目录(简介、简报)等。
(三)企业家、艺术家等个人出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第五条 各级公共图书馆是各类内部出版物的收藏受赠单位。
第六条 内部出版物自出版之日起30日内,应向旗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呈缴1至3册(件)。
第七条 内部出版物呈缴的主要方式为派人送达、投递、交换等。
第八条 内部出版物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呈缴:
(一)旗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分别向同级公共图书馆呈缴。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注册地的公共图书馆呈缴。
(三)个人向当地旗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呈缴。
(四)中央直属、外省市驻自治区单位向自治区公共图书馆呈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