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291号 2005年9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乳制品是我区的支柱产业,规范乳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我区农牧产业化的健康发展和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组织协调好液态奶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完善备案制度。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如实向企业所在盟市质监部门备案。备案的内容除《通知》要求的以外,还应包括使用本企业乳粉生产加工还原乳的相应情况。对复原乳应有完整的生产、销售、使用档案。
三、液态奶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包括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添加剂、标注生产日期、明示产品状况等。要大力加强奶源管理,尤其是鲜奶掺假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彻底进行整治,确保鲜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