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改革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290号 2005年9月2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改革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对于解决苏木乡镇面临的矛盾和困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苏木乡镇财政管理,切实保障农村牧区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巩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意见》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做好相关工作。制定的办法和措施要有可操作性,做到既加强对苏木乡镇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又保证苏木乡镇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地区可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财预〔2005〕5号)要求,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的苏木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试行由旗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其财政收支的办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关于改革苏木乡镇财政
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 2005年9月)
一、指导思想
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苏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按照巩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改革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乡用”。通过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和监督苏木乡镇财政收支,规范苏木乡镇的财政收支行为,促进苏木乡镇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预算支出,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不合理增长,防范和化解苏木乡镇债务风险,缓解苏木乡镇财政困难,维护农村牧区基层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