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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内政发[2005]81号 2005年9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比例。为了完善我区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自治区核定的各盟市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财政负担92.5%,地方负担7.5%。地方负担部分除自治区另有规定外,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增值税25%的归属分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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