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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
  (三)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持有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项目)必须有主管部门和专人负责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有完备的财务、物资、质量、能源、统计、安全、环保等经营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计量检测手段。
  第七条 认定内容
  (一)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二)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三)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八条 现行的优惠政策文件主要有: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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