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
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津政发[2005]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经委、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推进清洁生产,规范我市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负责管理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区县(工)经(贸)委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立清洁生产专家库,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组建清洁生产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员制度。清洁生产审核员分为外部审核员和内部审核员。外部审核员负责在本市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从事相关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内部审核员负责在企业内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受企业委托,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的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和过程的物料、能源平衡分析和诊断,筛选、确定清洁生产及污染治理方案等服务,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开展评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标准或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