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度。市国土资源和有关部门要依据《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尽快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复垦保证金收取、使用办法。引入市场机制,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各界参与废弃矿山的整治,实行“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
(七)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多部门联合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新机制,确定目标及考核指标,将整顿和规范工作作为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两级矿产督察员和油气督察员的作用,不断强化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职能。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具体方法和工作步骤
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本着统一部署,分项、分阶段的原则实施,具体操作由各区、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专项整治,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督导检查。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排查阶段(2005年11月至12月底)。主要任务是宣传整顿和规范的意义。各区、县建立领导机构,研究制定本区、县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同时对本地区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2005年12月20日前将第一阶段的工作完成情况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至12月底)。在全面摸底排查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对违法采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权等行为进行坚决处理;关闭不合格的和无证采矿的矿山,关闭无资源、无证的砖瓦厂,全面完成整顿阶段的任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整顿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并于2006年12月中旬前,将结果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规范阶段(2007年初至2007年9月底)。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的内容集中研究和整改,着力解决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逐步淘汰规模小、污染浪费严重的小矿山企业,引导小矿走联合、入股、合资、合作的集约化道路,扶持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生产力优的矿山企业,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完善矿业权的市场配置等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制度,逐步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