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限期自动退出,认识问题后免于处分;对不主动退出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严惩。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一律停止执行;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凡是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坚决纠正。坚决杜绝越权审批现象的发生。通过整改,要形成一套科学、高效、务实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制度,切实做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严格执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依据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关闭禁采区内的矿山,严格控制限采区内的矿山数量,鼓励在开采区内规模化经营,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不符合开采标准的小矿山,一律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引导矿山企业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入股、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扶持大中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
(三)逐步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能够实行有偿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一律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形式出让,推进流体矿产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试点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
(四)加强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启动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推进储量核查检测,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开采量的核查,严格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逐步推行储量管理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挂钩,实行“征储结合”。
(五)加强地热资源回灌和综合利用建设。按照天津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目标,加大地热回灌井的补建工作和落后地热利用系统的技术改造,鼓励和引导地热开发单位走集约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