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查处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的探矿权人进行排查,凡发现越界勘查、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对越界采矿的,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责令停产整改期间仍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司法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实际探、采经营者与登记证照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情形,核查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凡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发生转移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相关发证机关要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四)彻底关闭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检查,关闭禁采区内的矿山。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措施不达标的矿山,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注销所有证照。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开展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整治。由各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秩序进行专项整治。整治内容包括:未经审批擅自开凿地热井、盗采地热资源的行为,非国土资源部门越权审批开凿地热井的行为,拒缴、欠缴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浪费、破坏地热资源的行为。对于上述重点违法行为,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经市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后,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开展对开采砖瓦粘土的专项整治。有关区、县和乡镇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砖瓦厂进行全面的排查整治。对经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认定为非法生产的砖瓦厂、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落后的砖瓦厂和对资源保有量少、能耗高、污染环境的砖瓦厂,报当地人民政府限期予以关闭;对现有的砖瓦厂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凡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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