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
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5]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统一管理、提高效能、权责一致和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调整组建市、区县两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为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协调和监督管理,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调整组建市、区县两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对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对集贸市场范围以外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及市政部门行使的对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市和区县双重管理、以区县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党政正职的任免有建议权。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党政正职的任免调整,须在征求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意见后,按干部任免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