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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五)市级备案核查(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数字汇总情况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将核准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人数和名册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市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利用不同形式对区县审查确认的扶助对象进行不定期的审查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对政策把握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领取
  奖励扶助金由区县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发放,资金直接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制定发放办法、操作规程,并按照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9月底之前将核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金额提交本区县财政和代理发放机构,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代理发放机构要按照要求及时将区县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足额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奖励扶助对象凭账卡(存折)到指定的地点领取。
  代理发放机构应将个人账户建立变动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区县的财政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奖励扶助金的来源及管理
  奖励扶助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对财政状况比较困难的区县,市财政补助80%,区县财政负担20%;对财政状况一般的区县,市财政补助50%,区县财政负担50%;对财政状况较好的区县,市财政补助30%,区县财政负担70%。
  市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区县财政负责本区县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和区县配套资金要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区县财政每年通过财政年报向市财政报告专项资金的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奖励扶助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严禁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税款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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