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自年满60周岁的下一年度起发放。已超过60周岁至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前期间,不予补发。该项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按照条件公开、个人申请、村乡审核、区县确认、报市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条件公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之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对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利用会议、公告、咨询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使其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本人申请(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均可办理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应通过村民委员会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三)村乡审核(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奖励扶助申请之后,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对认为符合条件的提出拟报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然后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内张榜公布10日。如无异议,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报的申请人的情况再次进行审核后,将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返还村委会,由村委会再次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对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上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区县确认(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的对象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委会,由村委会张榜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奖励扶助对象名册要一并提交区县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