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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5年10月上旬-2006年底)
  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黑恶势力。各市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治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内容及重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初-2007年9月底)
  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进行整改,编制、实施和调整矿权设置方案,着力解决需要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扶大并小,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立矿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底)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市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勘查、采矿审批手续。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决策;是党中央继全面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之后,采取的事关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关系。要加强宣传,为整顿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一,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尤其是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鲁昕副省长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王大操厅长任副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辽宁煤矿监察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电力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并抽调专人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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