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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严格实行矿业两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四)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严格实行以储量消耗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量的宏观监控,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省国土资源厅要组织力量调研,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煤炭资源的储量监管。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指标,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治理生态环境情况。
  (六)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经委、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矿山环境恢复的政策,加强关闭尾矿库和采矿沉陷区的管理和治理,抓紧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投资制度,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收取标准及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物价和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制定。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用行政手段加强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或方案不能指导生产的,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安排
  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市、县政府自查自纠为主,省级督导检查为辅。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9月初-2005年9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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