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对菱镁资源进行专项整治。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菱镁资源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菱镁矿山一证多采、采剥失调、污染严重、处理品结构不合理、走私严重等问题。当地政府要根据《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对菱镁资源开采总量实行控制。对超能力生产的矿山企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整顿期间暂停审批和颁发新建菱镁矿采矿许可证。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镁质材料行业发展规划,省打私办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镁砂走私行为,维护良好的出口秩序。
(十一)开展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专项整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深入清查,全面落实化石资源保护措施。加强化石市场监管,规范化石市场秩序。对非法盗挖、破坏和贩卖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
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三、规范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各地要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予以纠正。要通过认真整改,切实做到矿业两权审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二)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依据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小煤矿走集中、规模、联合发展的道路,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环保部门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经委认定为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企业,对没有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航母”,切实扭转我省矿山企业多、小、散、乱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