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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部门对勘查、生产的矿山企业进行逐个排查,严厉打击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必须坚决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业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对乡(镇)所辖区内半年中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无照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无证照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要追究当地县级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区块、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部门,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非煤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环保、林业、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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