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本溪市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办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波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本溪市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野生鱼类,维护生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鱼类的保护、养殖、捕捞、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保护的野生鱼类,是指非人工放养、繁殖的各种鱼类。(含鳖、青虾、毛虾、大鲵、蝲蛄)。
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野生鱼类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交通、环保、公安、土地、农业、林业、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鱼类的品种、数量进行调查,建立野生鱼类保护名录,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五条 实行禁渔保护制度:
(一)禁止捕捞细鳞鱼、大鲵(娃娃鱼)、拾取鳖卵;
(二)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禁渔期内禁止捕捞野生鱼类;
(三)太子河流经的市、县城(区)河段;本溪水源地区域500米以内浑江、太子河等支流流经的旅游景区点1000米以内为禁渔区,禁渔区内禁止捕捞野生鱼类。
第六条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外捕捞野生鱼类的,应当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进行。
第七条 捕捞野生鱼类必须向市、自治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捕捞许可证》后方可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