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努力构建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一)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市级统筹地区要全部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预算政策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足额安排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对补助内容、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逐步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二)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要大力宣传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的优越性,鼓励各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各市要指导县级统筹地区建
立和完善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办法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费用筹集标准不能过高。实行商业保险集体投保方式的统筹地区,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公司。
(三)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企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指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努力减轻职工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其提取的资金由企事业单位或行业集中管理使用,并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参保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职工的补助,不得平均分配或作为福利待遇发放。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发生。
三、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一)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要按照方便职工就医购药、促进竞争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完善和细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明确医疗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指标。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考核指标和办法,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支出管理。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和专科特点,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提出具体指标;在诊疗项目管理中要重点明确对新增治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的控制措施;对住院医疗服务要明确人均住院费用和住院天数的控制指标。